(2017)鲁0212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瑞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瑞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353号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委托代理人陈晓。被告赵瑞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瑞红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清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