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莉、罗芸逸与杨罗清、胡莉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罗芸逸,杨罗清,胡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190号原告:刘莉,女,生于1974年1月2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高县。原告:罗芸逸,女,生于1994年8月1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杨罗清,男,生于1971年11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高县。被告:胡莉,女,生于1977年10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莉、罗芸逸与被告杨罗清、胡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莉、罗芸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莉、罗芸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远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