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25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莉、罗芸逸与杨罗清、胡莉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莉,罗芸逸,杨罗清,胡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民初190号原告:刘莉,女,生于1974年1月2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高县。原告:罗芸逸,女,生于1994年8月1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杨罗清,男,生于1971年11月1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高县。被告:胡莉,女,生于1977年10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莉、罗芸逸与被告杨罗清、胡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莉、罗芸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莉、罗芸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远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