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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德良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谭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谭德良,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现羁押于成都市温江区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温江区(2016)川0115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谭德良罚金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谭德良在狱中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谭德良尚欠申请人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2000元。二、终结成都市温江区(2016)川0115刑初451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超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