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狮市新唯一布行与吴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新唯一布行,吴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105号原告:石狮市新唯一布行,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石狮市金汇花园*期*栋21A。经营者:施再法,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磊,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吴洋洋,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石狮市新唯一布行与被告吴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石狮市新唯一布行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狮市新唯一布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清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