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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行审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申请强制执行久久捌旅馆行政治安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大安区久久捌旅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304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法定代表人吴革,局长。被执行人大安区久久捌旅馆。住所地大安区。经营者朱建华,负责人。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因被执行人大安区久久捌旅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自大公(治)行罚决字(2016)419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作出的自大公(治)行罚决字(2016)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审 判 长  刘玉聪人民陪审员  胡凯宁人民陪审员  陈 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虞晓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