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314朱建东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建东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31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建东,男,1976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太仓市,户籍地江苏省太仓市。曾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1月28日、2016年10月18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十三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9日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11月10日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6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建东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7)苏058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朱建东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朱建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建东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建东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建东撤回上诉。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审 判 员 秦四海代理审判员 马晶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