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3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黄海鹏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鹏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188号罪犯黄海鹏,男,199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高新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黄海鹏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3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另查明,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海鹏在服刑期间,虽能安心改造,也多次获得表扬奖励,但该犯未履行民事赔偿。故不足以认定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鹏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