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XX与李刚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李刚,王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1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82年3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和顺一条委*组。法定代理人:孙树林,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系XX之父,XX的监护人,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和顺一条委*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男,1984年8月23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吉林省德惠市达家沟镇獾子洞村*组,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栋4门*楼。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震,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龙,男,1988年9月9日,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兴隆路东委***组,经常居住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大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乃源,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李刚、王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吉0105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5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智代理审判员 徐锐代理审判员 张 新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