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淑荣诉被告张继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荣,张继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886号原告:刘淑荣,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栾凤云,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杰,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文,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负责人:张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祥.原告刘淑荣与被告张继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淑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栾凤云、徐杰、被告张继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吉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淑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张继文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0985.77元;2、判决两名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事实费用及鉴定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日上午8时许,被告张继文驾驶×××号轿车,当行驶至吉林市昌邑区莲山卢瓦尔小镇处时因为未确保安全行车将行走的原告刘淑荣撞伤,后原告刘淑荣被送至吉林市中心医院,以胸12椎体骨折,腰部损伤被收入骨科脊柱二组疗区住院治疗。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张继文垫付24000元医疗费,其余费用由原告承担。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昌邑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张继文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被告张继文驾驶的×××号轿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机动车商业保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限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侵权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请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被告应该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故原告刘淑荣起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因此原告刘淑荣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淑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广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庄碧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