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张大军、刘建华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大军,刘建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1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大军,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华,男,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上诉人张大军因与被上诉人刘建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大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大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大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0元,减半收取11310元,由上诉人张大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润生代理审判员 王 越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