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202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与王林、景德镇市高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王林,景德镇市高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14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瓷都大道1156号。负责人:唐立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旭晨,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林,男,汉族,1982年6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被告:景德镇市高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厂西路476号。法定代表人:袁继中,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与被告王林、景德镇市高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146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刘兹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正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