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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康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1710号原告白某某,男。被告康某,男。本院在审理白某某与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解决,原告白某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效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宗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