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执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小东与张健、杨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东,张健,杨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2执94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东,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世纪小区*栋*单元***室,身份号码2323281969********。被执行人张健,女,1978年7月17��出生,汉族,广播局职工,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身份号码2306221978********。被执行人杨俭,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邮政银行职工,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检察院家属楼*栋*单元***室,身份号码2306221977********。王小东与张健、杨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健、杨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小东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王小东确认被执行人张健、杨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东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健、杨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小东在指定��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健、杨俭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小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英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