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尤加永与尤永超、尤启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加永,尤永超,尤启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383号原告:尤加永,男,198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尤永超,男,196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尤启航,男,199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原告尤加永与被告尤永超、尤启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尤加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尤启航的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加永撤回对被告尤启航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尤加永负担。审判员 冯伟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