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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刑初413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孙某某,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度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7)372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2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B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1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陈家村160号处,与横过公路的陈绪珍相撞,致陈绪珍当场死亡。经即墨市公安局勘查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具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二个月,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心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