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白金龙与浙江万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贾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龙,浙江万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贾机民,丁金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2104号原告:白金龙,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委托代理人:柯晓枫、吴立,浙江瀛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学院路2号义乌市创意园3A308室。法定代表人:贾机民。被告:贾机民,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丁金花,女,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金龙诉被告浙江万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贾机民、丁金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白金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院无正文)审 判 员 楼小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