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福建榕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清中信先施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榕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福清中信先施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53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榕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肖正钟,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清中信先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秀容。申请执行人福建榕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清中信先施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81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榕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清中信先施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清中信先施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叶伦淋与被执行人福清中信先施物流有限公司、陈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闽0181执61号】,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清中信先施物流有限公司与(2016)闽0181执6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书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