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7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厚明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厚明,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龚心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785-4号申请执行人:李厚明,男,生于1960年7月12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远国,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和解、收取执行标的款物、签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新城区桥头。组织机构代码:78093785-6。法定代表人:龚心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龚心成,男,生于1968年6月2日,汉族,十堰东煌置业公司董事长,现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汉江国际商住楼。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5日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后于2015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龚心成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给付借款61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92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8500元。2015年9月21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185号执行裁定书,指令本案由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2015年11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185号民事执行裁定书,但被执行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龚心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肖玉珍、周艳红亦分别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龚心成、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水都大道以西g1幢201、202、401、402、601、602号,g2幢201、401、402、601、602号,g3幢202、401、402、601、602号共计16套房产(他项权证号:丹江口市房他证三官殿第字t20140281号)用于清偿上述三案债务,肖玉珍、周艳红参与本案分配。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040.54万元,2016年3月6日本院作出(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785-1号执行裁定书,以评估价1040.54万元为保留价予以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6年10月20日本院作出(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785-2号执行裁定书,在评估价1040.54万元的基础上降价10%(即为936.486万元)进行第二次拍卖,亦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依法将16套房产抵偿三申请执行人全部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右岸新城区水都大道以西g1幢201、202、401、402、601、602号,g2幢201、401、402、601、602号,g3幢202共12套房屋作价739.81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李厚明抵偿全部本金及利息。上述两套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厚明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李厚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判长 冯 伟审判员 徐建林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六号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