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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张传庆与张传荣、张克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庆,张传荣,张克均,张传庆,张传荣,张克均,张传庆,张传荣,张克均,张传庆,张传荣,张克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470号原告:张传庆,男,196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张传荣,男,194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张克均,男,194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朱阜南县王化镇梅郢村张集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庆诉被告张传荣、被告张克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燕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希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