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3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3刑初11号公诉机关商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忠义,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01982********,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幸福乡*排*户。因涉嫌盗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商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公安局逮捕。商都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在石某某工地打工的便利,将石某某修路工地使用的一辆小型三轮自卸车盗出以3700元的价格将三轮车销售。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车辆进行了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9000元。2、被告人赵某某利用玩女友手机时获得的相关信息,分别于2016年8月31日、9月2日,从其女友刘某某微信绑定的邮政银行卡里分四次盗窃人民币54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证明;3、价格鉴定意见书;4、银行交易明细表;5、证人证言;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用秘密的方式盗窃他人的自卸三轮车一辆及盗窃他人银行卡上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赵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8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在石某某工地打工的便利,将石某某修路工地使用的一辆小型三轮自卸车盗出以3700元的价格将三轮车销售。经乌兰察布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车辆进行了价格鉴定,被盗车辆价格为9000元。2、被告人赵某某利用玩女友手机时获得的相关信息,分别于2016年8月31日、9月2日,从其女友刘某某微信绑定的邮政银行卡里分四次盗窃人民币54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发时间、地点以及案件的来源;2、户籍证明,证实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系抓获,无自首情节;4、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本案被盗窃三轮车的价值为9000元;5、银行交易明细表,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用手机微信共从受害人刘某某的卡上转走5400元;6、证人证言,证实了本案发生的经过;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8、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用秘密的方式盗窃他人的自卸三轮车一辆及盗窃他人银行卡上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二、作案工具OPPO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广宏审 判 员 李大川人民陪审员 史丽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段敬畏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处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