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502民初5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翠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02民初5770号原告:王翠杰,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柴国志,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楠,内蒙古蒙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北票市城关管理区蓬莱社区A02栋。负责人边雷,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海艳,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中心支公司职工。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翠杰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市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翠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2.00元由原告王翠杰负担。审判员 王 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沫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