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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2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福明、张世菊与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福明,张世菊,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2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福明,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世菊,女,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廖嘉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江余,男,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孙福明、张世菊因与被上诉人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4民初2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福明、张世菊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孙福明、张世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松成审 判 员  翟 勇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