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12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邱印华、邱文龙等与邱艾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印华,邱文龙,邱艾亭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3883号原告:邱印华,男,193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邱文龙,男,195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良振,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艾亭,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友,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红善,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本案在审理原告邱印华、邱文龙与被告邱艾亭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印华、邱文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