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行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吴婵与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婵,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521行初166号原告吴婵,男,198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86号。法定代表人吴刚,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婵诉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公路运输管理所公路交通行政管理(公路)一案中,原告吴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之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婵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婵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李萍人民陪审员 谢健人民陪审员 徐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