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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淘诉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淘,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民初1591号原告:陈淘。被告: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杨。原告陈淘诉被告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沙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淘、被告汉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汉沙公司支付拖欠原告陈淘的余下提成工资86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汉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原告被公司辞退期间,一直在被告汉沙公司上班,被告汉沙公司公司一直称效益不好就发点生活费,被告汉沙公司公司承诺2016年12月底付清所欠项目提成工资,但至今未付。现要求被告汉沙公司结清余下提成工资,经核算被告汉沙公司欠原告陈淘提成工资合计8654元,但被告汉沙公司以公司现在效益不好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陈淘多次向被告汉沙公司提出履行给付义务至今未果,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工资6245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淘工资6245元;二、驳回原告陈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小额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成都汉沙智能模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