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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丁勇与吴玉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勇,吴玉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846号原告:丁勇,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成,菏泽马岭岗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玉光,男,成年,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丁勇与被告吴玉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丁勇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丁勇负担。审判员  赵忠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来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