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02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丁勇与吴玉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勇,吴玉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846号原告:丁勇,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成,菏泽马岭岗法律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玉光,男,成年,住山东省鄄城县。原告丁勇与被告吴玉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丁勇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勇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丁勇负担。审判员 赵忠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来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