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执2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厦门市信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漳州市立品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信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漳州市立品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2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信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法定代表人::陈剑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育滨、陈建英,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漳州市立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秀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厦门市信孚冷冻食品有限公司与漳州市立品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货款754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XX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