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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振与魏猛、杨墨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魏猛,杨墨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冀0123民初823号原告王振,男,197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魏猛,男,1989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杨墨斗,男,1952年11月9日,汉族,住正定县。原告王振与被告魏猛、杨墨斗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振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猛、杨墨斗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撤回对被告魏猛、杨墨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5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