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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合肥市飞军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飞军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1民初600号原告:合肥市飞军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彭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75725563F(1-1)。法定代表人:赵绪银,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修哲,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808307609。法定代表人:梁伟健,总经理。原告合肥市飞军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肥市飞军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修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合肥市飞军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1日签订了《绿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被告圣智科技园园林绿化工程,工程地点位于合肥市××水路与××交叉口,合同造价75000元,并约定以实际增减数额按实调整;苗木进入施工现场支付工程款20%,工程竣工支付工程款50%,余款30%待一年质保期后一次性付清。合同履行过程经原被告协商同意增加工程量1160元。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结算,工程款共计76160元。2013年5月6日,被告对上述工程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仅支付25000元工程款,尚欠51160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付款。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5116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按年率6%暂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缺席未作答辩,且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日,原告合肥市飞军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圣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绿化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被告圣智科技园的园林绿化工程,合同造价金额为75000元,并注明以实际增减数额按实调整。双方约定工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4月16日,另双方对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因原告拉运种植土增加了费用11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工程部于2013年5月6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被告至今仅支付工程款25000元。余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讼来院。另查明,安徽圣智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变更为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合同、工程量一览表、业务联系单、苗木报价表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义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剩余款项,从原告提交的绿化合同、工程量一览表、苗木报价表等证据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51160元未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11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期限,最后一笔为“余款30%待一年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被告在一年质保期满后于2013年5月6日对工程进行了验收,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应给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可自工程验收日即2013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市飞军园林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160元及利息(自2013年5月6日始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由被告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程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卞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