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楼云波、李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云波,李钊,方东,孙要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1452号申请执行人楼云波,男,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李钊,男,198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方东,男,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执行人孙要红,女,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楼云波与被执行人李钊、方东、孙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吴敬清执 行 员 杨王平执 行 员 赵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