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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延瑞、薛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延瑞,薛金芝,刘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514号申请人:宋延瑞,男,195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教师,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薛金芝,女,16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刘璇,女,199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人宋延瑞与被申请人薛金芝、刘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延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薛金芝、刘璇共同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汇峰国际城御府小区57幢1单元701室(房产证号:20××36)予以查封。担保人朱留柱、雷世园以其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宜文路中都南苑2幢2单元301室(房地权证凤字第××号)提供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延瑞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薛金芝、刘璇共同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凤凰路汇峰国际城御府小区57幢1单元701室房屋(房产证号:20××36);二、查封担保人朱留柱、雷世园所有的位于凤阳县府城镇宜文路中都南苑2幢2单元301室房屋(房地权证凤字第××号);上述被查封的房产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允许产权人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变卖。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书记员 李玉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