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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彬与唐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彬,唐志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1民初386号原告:李彬,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唐志新,女,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李彬与被告唐志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志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唐志新偿还借款30,000元,并于2015年9月23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3日被告唐志新向原告李彬借款30,000元,约定2015年8月23日还款、月利率2%,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偿还了2个月利息。被告唐志新未作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据一份,欲证明被告唐志新向原告李彬借款的事实,被告唐志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核,该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3日被告唐志新向原告李彬借款30,000元,约定2015年8月23日还款、月利率2%,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据。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偿还了2个月利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的规定,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志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彬借款30,000元,并于2015年9月23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已预收27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唐志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家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