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诉雷显福借款合同纠纷案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雷显福,龙小兰,雷国龙,中江鑫聚原毛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23民初485号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负责人:许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雷显福。被告:龙小兰。被告:雷国龙。被告:中江鑫聚原毛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国龙。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以下简称华西银行中江支行)与被告雷显福、龙小兰、雷国龙、中江鑫聚原毛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聚原毛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刘强、被告雷显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小兰、雷国龙、鑫聚原毛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西银行中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雷显福、龙小兰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截止2016年12月30日的正常欠息16199.07元、逾期利息6540.00元(其余利息及逾期利息从2016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16.2%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被告雷国龙以抵押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凯工0000110、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江国用(2012黄)第10号】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物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鑫聚原毛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1、被告雷显福、龙小兰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18日起按年利率10.80%计至2016年9月12日止、逾期利息从2016年9月13日起按年利率16.20%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已付的利息及罚息241.08元予以品迭;2、原告就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对被告雷国龙的抵押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鑫聚原毛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因业务需求,该支行已停止办理贷款业务,合并至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2014年3月10日,被告雷显福、雷国龙、龙小兰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德银微中高借字第008号,系最高额贷款合同),最高贷款金额6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4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同日,被告雷国龙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德银微中高抵字第008号),用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凯工0000110、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江国用(2012黄)第10号】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3月13日,被告雷显福、龙小兰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德银微中借字第015),向原告贷款40万元,贷款期限为2015年3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贷款利息为年息10.80%,预期利率为年利率基础加收50%。同日,被告鑫聚原毛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德银微中保字第015),为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雷显福、龙小兰发放贷款40万元。2016年3月12日,被告雷显福、龙小兰、鑫聚原毛公司与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贷款期限延长至2016年9月12日。但被告雷显福、龙小兰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16199.07元、逾期利息6540.00元。被告雷显福辩称,原告陈述的借款、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均属实。利息结付至2016年8月17日。被告雷显福愿意偿还借款,也愿意用抵押物偿还借款。但现在经济困难,被告鑫聚原毛公司无法正常经营,请求一定宽限期,尽快偿还借款。被告龙小兰、雷国龙、鑫聚原毛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0日,被告雷显福、雷国龙、龙小兰(借款人、甲方)与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贷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德银微中高借字第008号,系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约定:贷款种类为中长期贷款、贷款用于购原材料。贷款金额为人民币陆拾万元,小写6000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详见借据。按月结息。担保方式为抵押,详见2014年德银微中高抵字第008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的,乙方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逾期利息。同日,被告雷国龙(抵押人、甲方)与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抵押权人、乙方)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2014年德银微中高抵字第008号),主要约定:甲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抵押权的实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乙方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自2014年3月10日至2017年3月9日期间乙方为债务人雷显福、龙小兰、雷国龙办理各类信贷业务实际形成的债权而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贷款…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等值人民币陆拾万元。甲方同意抵押的财产为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凯工字第0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江国用(2012黄鹿)第10号】。3月11日,被告雷国龙与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办理抵押登记,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中江房他证乡字第(14)026号】,载明:房屋他项权利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房屋所有权人雷国龙、房屋所有权证号凯工0000110、债权数额60万元。同年3月13日,被告雷显福、龙小兰(借款人、甲方)与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贷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德银微中借字第015),主要约定:贷款种类短期借款、贷款用于购原材料。贷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万元,小写4000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9‰,按月结息。担保方式为抵押+保证,详见2014年德银微中高抵字第008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2015年德银微中保字第15号的《保证合同》。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的,乙方在本合同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逾期利息。同日,被告鑫聚原毛公司(保证人、甲方)与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债权人、乙方)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德银微中保字第015),主要约定: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该日,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向被告雷显福、龙小兰提供借款40万元,被告雷显福、龙小兰出具贷款凭证,载明:借款金额肆拾万元,贷款月利率9‰、到期时间2016年3月12日。2016年3月12日,被告雷显福、龙小兰(借款人、甲方)、鑫聚原毛公司、雷国龙(担保人、丙方)与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贷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贷款40万元展期后的到期日为2016年9月12日。展期期间借款利率按月息9‰。本协议是对编号为2015年德银微中借字第015号的《借款合同》、编号为2015年德银微中保字第015号的《保证合同》的担保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被告雷显福、龙小兰除将利息结付至2016年8月17日,9月12日给付利息240.93元、9月21日给付罚息0.15元外,借款本金4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均未偿还。2016年11月28日,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变更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变更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现已停止办理贷款业务,合并至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变更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变更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现已停止办理贷款业务,合并至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故原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的原权利义务应由原告华西银行中江支行概括承受,行使、履行。本案中,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与被告雷显福、龙小兰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雷国龙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被告鑫聚原毛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与被告雷显福、龙小兰、鑫聚原毛公司、雷国龙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均系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依约向被告雷显福、龙小兰提供了借款40万元,被告雷显福、龙小兰除将利息结付至2016年8月17日,9月12日给付利息240.93元、9月21日给付罚息0.15元外,借款本金4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未按约定予以偿还,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以及上述合同约定,被告雷显福、龙小兰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华西银行中江支行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00‰即年利率10.80%从2016年8月18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2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50‰(9.00‰+9.00‰×50%)即年利率16.20%从2016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已付的利息及罚息241.08元予以品迭。被告雷国龙用其所有的案涉房屋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法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书。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就被告雷显福、龙小兰应偿还的借款本金40万元以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对被告雷国龙提供抵押的案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凯工字第000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江国用(2012黄鹿)第10号】价值在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原告请求被告鑫聚原毛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问题。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鑫聚原毛公司与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北塔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止。被告鑫聚原毛公司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故原告请求被告鑫聚原毛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鑫聚原毛公司应对案涉借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华西银行中江支行请求被告雷显福、龙小兰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00‰即年利率10.80%从2016年8月18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2日止、逾期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50‰(9.00‰+9.00‰×50%)即年利率16.20%从2016年9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已付的利息及罚息241.08元予以品迭。原告就被告雷显福、龙小兰应偿还的借款本金40万元以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对被告雷国龙提供抵押的案涉房屋价值在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鑫聚原毛公司应对案涉借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显福、龙小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的借款40万元及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00‰即年利率10.80%从2016年8月18日起计算至2016年9月12日止。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13.50‰(9.00‰+9.00‰×50%)即年利率16.20%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已付的利息及罚息241.08元予以品迭。二、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就上述第一项款项对被告雷国龙提供的案涉抵押房屋价值在主债权最高额度6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中江鑫聚原毛加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1.00元,减半收取计3820.50元,由被告雷显福、龙小兰、雷国龙、中江鑫聚原毛加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代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