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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8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何庆国水利行政管理(水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何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83号之三申请人罗田县水利电力局。被执行人何庆国,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罗田县水利电力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何庆国水利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1123行审12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何庆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现何庆国履行了义务,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于2017年4月18日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庆国已履行完义务,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田县水利电力局与何庆国水利行政处罚一案(2016)鄂1123行审12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教武审判员  陈红胜审判员  肖丰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春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