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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管理****处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田广,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文胜,该局执法人员。被执行申请人刘术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刘术志行政处罚一案中,经查,查不到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衡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作出的(冀衡)安监管罚(2016)事故调查002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宫卫红审 判 员  王秀荷代理审判员  江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