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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苏某、宋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302号申请执行人:苏某,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宋某,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苏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的(2017)鲁0304博民执字第30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延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