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于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于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81刑初66号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生于1993年2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淮阳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8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于某某,男,生于1994年3月10日,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2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8日被项城市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0日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辩护人韩文成,男,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郑某某、于某某寻衅滋事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豫1681刑初3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以被告人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2月7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部分事实不清,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韩文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曰23时许,受害人张某与其朋友李某在项城市迎宾大道郑埠口车站天籁网吧上网时,无故被郑某某、于某某、韩某、杨某、郑某、雷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其胸部、背部打伤,经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张某胸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以上事实,有被告人郑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雷某、韩某、杨某、郑某证言;书证户籍证明、调解协议、收据、前科证明、抓捕经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于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郑某某、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于某某当庭认罪,具有很好的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2、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建议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日23时许,受害人张某与其朋友李某在项城市迎宾大道郑埠口车站天籁网吧上网时,无故被郑某某、于某某、韩某、杨某、郑某、雷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其胸部、背部打伤,经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室鉴定张某胸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被告人郑某某供述:2015年8月30日夜里十一点左右,我们几个(我、雷某、杨某、韩某、郑某、于某某)在项城市郑埠口网址情网吧喝了酒之后,我喝多了说:“以前有人打我,今个想打人了”。然后于某某说:“咱去天籁网吧找人打去”。后来我们几个去了天籁网吧,于某某和杨某把第一个男孩叫了出来,叫到网吧西边,于某某搂住那个男孩的脖子把他放到了,然后我们几个对那个男孩的身子进行拳打脚踢,我用脚踢了之后又从路边拾个石棉瓦朝那男孩的腰部及背部砸的,郑帅文用木板打的,打了有五、六分钟就不打了,打了之后雷某问被打的男孩:“与你一块来的还有人吗?”他说有,后来我们把被打的男孩叫到车站北边去了,然后韩某跟杨某从网吧里面把被打的那个男孩的朋友叫了出来了,把他叫到车站西北边的一条胡同里,我们几个对他拳打脚踢。打了有一两分钟就不打了,当时在打第二个男孩时,第一个男孩说:“你们别打他了,我替他挨”。后来我们怕出事对他们就不打了,让他俩走了,我们几个也各回个家了。(二)被告人于某某供述:2015年8月3日晚上8点左右,我去项城市花园办事处郑埠口网之情网吧上网,正好碰见冬冬在网之情网吧和他的两个在喝啤酒,冬冬叫我喝酒,我就坐下来喝酒了,我们三个喝了三箱啤酒,冬冬喝多了。就给杨某打电话,让杨某过来喝酒,杨某过来喝了一瓶啤酒,之后我们五个准备去天籁网吧,在网之情网吧门口他们四个商量的啥我没有听清楚,意思是到天籁网吧随便拉个人出来打一顿,冬冬让我和杨某进去拉人,我也同意了,我和杨某就进去拉人,正好碰见郑埠口的韩某,我和杨某、韩某拉出来一个男青年,拉到车站门口就开始打,冬冬先动手打的,用石棉瓦砸的,砸了好多下,砸在这个人的头上、身上腰部,我上去有脚跺两脚,跺在他身上了,韩某他们也朝那男子身上乱踢乱跺,具体打在哪个部位了我说不了,我们六个都打那男子了,打了那男子之后,冬冬让韩某还去天籁网吧叫人,韩某又到网吧把与刚才那个人一起的另外一个男孩叫了出来,拉到郑埠口车站附近的一个胡同里,冬冬和杨某及另外两个我不认识的人上去就打,冬冬还是用石棉瓦朝对方头上打的,另外那三个用脚踢的。我和韩某没有打这个人,打了之后我们就跑了。(三)被害人张某陈述:被害人张某三次询问笔录陈述,自己和李某在2015年8月3日晚在天籁网吧附近被雷某等人无故殴打,致轻伤二级,与雷某已经自愿和解。(四)被害人李某陈述:被害人李某陈述,自己和张萌恩在2015年8月3日晚在天籁网吧附近被六七人人无故殴打,自己的背部、张某的胸部受伤了。(五)证人刘某峰证言:证人刘某峰证实,2015年8月3日晚在天籁网吧把被害人叫出去的韩某。(六)同案犯雷某证言:同被告人供述,2015年8月3日晚11点在郑埠口天籁网吧附近,伙同郑某某、于某某、杨某、郑某、韩某用石棉瓦及拳打脚踢无故殴打从网吧里拉出来的两个男孩,致张某轻伤二级。(七)同案犯杨某供述:同案犯杨某证言证(同被告人供述),2015年8月3日晚11点在郑埠口天籁网吧附近,伙同郑某某、于某某、韩某、雷某、“老外”用石棉瓦及拳打脚踢无故殴打从网吧里拉出来的两个男孩,致张某轻伤二级。(八)同案犯韩某的证言:同案犯韩某证同被告人供述,2015年8月3日晚11点在郑埠口天籁网吧附近,伙同郑某某、于某某、杨某、雷某、“老外”用石棉瓦及拳打脚踢无故殴打从网吧里拉出来的两个男孩,致张某轻伤二级。(九)同案犯郑某供述:同案犯郑某证同被告人供述,2015年8月3曰晚11点在郑埠口天籁网吧附近,伙同郑某某、于某某、杨某、雷某、韩某用石棉瓦及拳打脚踢无故殴打从网吧里拉出来的两个男孩,致张某轻伤二级。(十)调解协议书、收条:郑某某与张某于2016年1月12曰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郑某某包赔张萌恩医药费二万元,张萌恩对郑某某谅解;于某某与张某于2016年1月12曰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包赔张萌恩医药费二万元,张萌恩对于某某谅解。(十一)撤诉书:张某2016年元月12日对已经包赔医药费、达成和解协的郑某某、于某某要求撤诉;(十二)诊断证明书、出警经过:项城市中医院2015年8月6日诊断证明书证明:张萌恩左侧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肺挫伤、软组织损伤。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处置情况(十三)抓捕证明、前科证明:项城公安局花园派2015年12月22日在郑埠口网之情网吧排查时将郑某某抓获。项城公安局花园派2015年12月22日在项城市花园办事处赵营于某某家将于某某抓获。郑某某、于某某在辖区内无违法违纪行为。(十四)户籍证明:淮阳县新站镇派出所户籍证明:郑某某,男性,1993年2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住河南省淮阳县新站镇郑埠口村,无前科。案发时已达到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项城市城郊乡派出所户籍证明:于某某,男性,1994年3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河南省项城市城郊乡赵营村刘营,无前科。案发时已达到本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十五)鉴定结论项城市公安局(项)公(法医〉检(临床〉字280号张某鉴定文书鉴定:被鉴定人张某胸部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于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作为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于某某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观点,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龚光明审判员 陈 矿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