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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执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申请执行韩克娟、韩英杰、杨金星、邵明霞、马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韩克娟,韩英杰,杨金星,邵明霞,马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230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被执行人韩克娟。被执行人韩英杰。被执行人杨金星。被执行人邵明霞。被执行人马海波。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申请执行韩克娟、韩英杰、杨金星、邵明霞、马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克娟、韩英杰、杨金星、邵明霞、马海波拒不履行法院(2016)安飞证执字第180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韩克娟、韩英杰、杨金星、邵明霞、马海波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张伟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