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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4行审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佳佳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佳佳,李俊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34行审88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瑞岭,男,局长。被执行人李佳佳,女,1991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魏县。被执行人李俊兵,男,1988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0763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做出的(2016)07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    胜    涛审判员 陈合强人民陪审员李章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攀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