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71民初1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林志伟与黄伟周、叶惠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伟,黄伟周,叶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01号之一原告:林志伟,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茜,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延,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周,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被告:叶惠霞,女,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2017)粤2071民初1201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诉讼保全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0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黄伟周名下的位于中山市东升镇勤政路22号朗晴名门园19幢1802室的房地产[不动产证书号:粤(2016)0013297]相当于价值77500元的产权份额的查封。审 判 长  林佩坚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