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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2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勇与佛山市欧帝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佛山市欧帝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2226号原告:刘勇,男,汉族,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瑞华,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珠姝,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佛山市欧帝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广云路地段(厂区B座)二层之一。法定代表人:蒋朝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斌斌,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刘勇诉被告佛山市欧帝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430383949.5、名称为“淋浴热水器(Q5)”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勇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诉。案件受理费1370.75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 判 长  龚麒天人民陪审员  张 永人��陪审员周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蔡健和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