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4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濮阳宝旭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与陕西和顺石油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宝旭石化机械有限公司,陕西和顺石油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刘刚,蒋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017号原告濮阳宝旭石化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大庆路南段路西548号。法定代表人陈晓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彦,女,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陕西和顺石油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四路世融嘉城8栋2单元20604室。被告刘刚,男,汉族,1961年12月15日出生,住。被告蒋曙华,女,汉族,1961年4月27日出生,住,汉族,1971年2月20日出生,住。关于原告濮阳宝旭石化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和顺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刘刚、蒋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宝旭石化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宝旭石化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志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亚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