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全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万全辉,河南领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滨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国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河南船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万全辉,男,汉族,1970年1月4日生,住唐河县。委托代理人:孙洪坡,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领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南阳市建设东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向南御园商务楼下。法定代表人:赵东升,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润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万金辉、河南领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民初字27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再审申请称:案外人赵东升与冠亚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赵东升对冠亚公司的工程施工事项进行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赵东升不得以公司名义借款和对外担保。申请人与万全辉无经济往来,也没有向万全辉借款,唐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8民初字276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613.45万元借款,系赵东升伙同他人骗取申请人公章后出具收款收据,申请人从未收到该笔款项。后赵东升又骗取委托,并以申请人名义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因此本案调解内容严重违法。对于支付万全辉113万余元欠款,系赵东升向公司出具借条表示由赵东升偿还公司的情况下,公司才同意支付该款。综上,因此请求案件进入再审。经审查后认为:万全辉持有与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及该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合同及收据上分别加盖有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章及财务专用章。对于公章本身的真实性,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持异议。在一审过程中,赵东升持有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参加诉讼,权限为特别授权,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又从本公司账号向万全辉还款113万余元,应当认定为该公司对所欠债务的认可。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赵东升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及赵东升出具的借条,均系双方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成立。综上,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冠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国良审判员 范东哲审判员 张朝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涓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