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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张东组与南召县人民政府、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张东组,南召县人民政府,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执81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张东组。诉讼代理人:李永敏,男。被执行人:南召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放,任县长。被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余发放,任局长。南阳市卧龙区安皋镇杨庄村张东组与南召县人民政府、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南行初字第0003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限被告自接到本判决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原告的申请依法处理。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南召县人民政府、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2016)第011号补充举证通知书,并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第03号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不予登记通知书,且以上通知均已送达申请执行人,至此对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执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云鹏审判员  李智慧审判员  李光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灵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