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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乾武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乾武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237号罪犯黄乾武,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捕前经商。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文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乾武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4年2月12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违法所得31120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黄乾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假释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4次表扬。2014年12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考核2760分。罪犯黄乾武在本院审理期间财产刑已全部履行。龙文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该犯进行社区矫正。其妻韩美娟与执行机关签订假释帮教协议书,表示愿意帮助做好规劝、矫正工作。经讯问,罪犯黄乾武也保证假释后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缴款单据、常住人口登记卡、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黄乾武假释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乾武已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乾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五一审判员  邹燕文审判员  王泰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琳婷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