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际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马际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573号之一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康宁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302675089。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监控部经理。被告:马际康,男,195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际康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980元,共计1505元由原告故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