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沧州大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大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6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鑫,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生,现住唐山市丰南区双湖锦苑327-1-201。被申请人:沧州大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宋屯子村。法定代表人:庞兴茹,总经理。申请人张鑫与竺勇以及被申请人沧州大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冀0207民初69号民事裁定,已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沧州大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证号201124,面积13873.68㎡坐落于泊头市工业区的土地。张鑫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土地被我院查封后,案外人杨金涛以沧州大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9日将该土地已转让其占有并使用,并已支付了土地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复议,其提供了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7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民终552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其已出资并实际占有、使用该土地,同时证明涉案土地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主要原因是政府相关部门的限制。本院将案外人杨金涛提出复议申请的理由和证据向申请人进行了释明,故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沧州大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证号201124,坐落于泊头市工业区面积13873.68㎡土地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贺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佳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