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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北京同创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张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同创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张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871号原告:北京同创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42号金立方大厦办公第15层1506、1507、1508、1509。代表人:袁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艳斌,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宁,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同创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与被告张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同创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创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同创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北京同创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骆新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