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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开文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98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开文,男,汉族,1991年7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曾因盗窃分别于2008年9月被淮南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于2010年2月被淮南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2月被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13年12月被合肥市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开文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红云、郑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开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故意伤害事实2016年12月31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杨开文与朱某1、朱广德等人在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田集村“锦园大酒店”内同桌吃饭过程中,杨开文与朱某1因琐事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杨开文咬伤朱某1面部。2017年3月18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1遭他人咬伤面部,致面部软组织创及面部软组织缺损,上述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一级。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朱某1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民事赔偿部分要求另行起诉,对被告人杨开文表示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杨开文从宽处罚。二、妨害公务事实2017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杨开文酒后在潘集区田集街道袁庄商场六六裤业门口与摆摊卖袜子的王某2发生纠纷并在该处长时间纠缠,后王某2报警。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田集派出所接报警后,民警苏某、杨某等人出警至现场并询问有关情况,因杨开文不愿配合,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田集派出所接受询问。途中,杨开文言语威胁办案民警,当日15时许,民警准备将其带至醒酒室醒酒时,杨开文无故朝民警苏某面部殴打一拳,阻碍民警执法,后被在场其他民警控制。经医院初步诊断:苏某鼻孔出血、上嘴唇挫伤、左侧切牙松动、鼻中隔偏曲。三、危险驾驶事实2016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杨开文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潘集区长江路与齐云山路交叉口,淮南市交警支队潘集大队民警例行检查时发现杨开文有酒后驾驶嫌疑,随即使用呼吸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后民警将杨开文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人员抽取其血样并委托鉴定。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杨开文血液酒精含量为154.3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杨开文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开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病历、前科证明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详细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病情介绍单及面部受伤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警事件单、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证明、呼吸酒精测试仪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抽血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问话笔录,证人王某1、孟某、代某、宋某、王某2、王某3、苏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朱某1的陈述,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安徽朝阳司某所[2016]法毒检字第457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及送达回执、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安徽朝阳司某所[2017]法临鉴字第79号对朱某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和刑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开文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开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开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杨开文数罪并罚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幅度内,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开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咏梅代理审判员  陶成成人民陪审员  胡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