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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王某某,程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61号原告程某,女,199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荆姚镇程家村2组。身份证号:610526199103253744。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官道镇小什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程某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员 张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莎   百度搜索“”